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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營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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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營運管理
 
 
 
   
   
   
   
   
 
   
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辦理「委託民間參與經營及管理服務案」
 
 
委託民間參與經營及管理服務

未來經營方式
本計畫經檢討後,決定採用「公辦民營(OT)」方式經營,由政府出資興建歌劇院後,再委由民間機構經營,透過一種公私合夥的模式,以促進社會整體資源之整合,創造雙贏之局面,亦符合鼓勵民間參與「政府公共建設計畫先期作業實施要點」之精神,更能提昇服務品質,以提高顧客滿意度,對於其企業形象將有相當大之正面助益,期能結合專業技術與專業人才,培養更多相關從業人員加入表演團體,以活絡劇場活動並使其得以傳承,初步研擬營運項目包含:藝文商場、多媒體書店、精緻餐飲、創意設計產品、室內外咖啡茶座、紀念品商店等。
 
 
執行情形
已分別於95年1月9日、11日、13日積極在臺中、臺北及高雄等三區,各舉辦一場招商說明會,總計有15家潛在廠商出席與會;另分別於94年12月13日、95年3月8日及8月22日辦理三次招商公告,均因無廠商投標,予以流標。
後續將採「民間自提」方式辦理,目前積極探詢及邀集潛在廠商參與伊東豐雄建築設計事務所之規劃設計簡報會議,期能提供後續經營管理及藝術商場空間之設計意見,使其發揮溝通及協調之功效,俾使規劃、興建及營運合一,能避免政府投資興建不符經營者需要,而造成浪費及未來經營之困難。
 
 
2006年
1
 
舉辦北、中、南三場招商說明會 - 現況紀實
 
95/01/09  臺中場- 臺中市長榮桂冠酒店
 
                   
 
95/01/11  臺北場- 臺北市國聯大飯店
 
 
 
95/01/13  高雄場- 高雄市漢來大飯店
 
 
 
2008年
1
 
09/08 第五次公告預定時程表

作業階段

預計時間

作業內容

備註

招商公告
及申請

97年7月30日

申請須知及相關文件
公告及領取

以本案實際公告上網日期為依據。

97年7月31日

申請人疑義徵詢

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等標期之2/3,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97年9月29日

申請人疑義徵詢截止

97年10月16日

完成書面答覆或自行變更補充
申請須知及相關文件

--

97年10月27日

申請人提送申請文件截止

--

資格
預審

97年10月28日

資格預審
(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澄清)

--

97年11月4日

申請人補正或澄清截止

--

97年11月11日

選出合格申請人及
通知合格申請人

--

綜合
評審

最遲
97年11月25日

綜合評審
(合格申請人簡報說明)

綜合評審時間及地點
將另行通知合格申請人

97年12月2日

甄審委員會
(得要求合格申請人限期澄清
投資經營計畫書截止)

甄審會如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經營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

97年12月16日

甄審委員會選出最優申請人
及次優申請人

--

公告
通知

97年12月26日

公告及通知合格申請人

--

議約及
簽約

--

議約(180天)
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

 

註:

  • 本案預定時程可經本府或甄審會視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並公佈於臺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另實際公告日期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資訊為主。
  • 本案於資格預審時,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公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辦理。
 
08/01 「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委託民間參與經營及管理服務案」 第五次招商公告摘要(730929)
壹、本計畫性質、基本規範及範圍摘要
一、計畫性質:
係為甄選民間機構經營及管理『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委託民間參與經營及管理服務案』之甄選作業。
二、基本規範:
依據「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八條第一項第五款:「由政府投資新建完成後委託民間機構營運;營運期間屆滿後,營運權歸還政府」之規定,公開徵求民間機構參與經營及管理。
三、範圍摘要:
(一)基地位置:
提供臺中市西屯區七期重劃區,即新市政中心專用區內之「公3」用地,基地面積約為5.7公頃。
(二)委託經營年限:
本契約委託經營期間,自本府與特許公司完成簽約及點交之日起算十五年。
(三)委託經營範圍:
委託經營標的物為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興建之各項設施,包含一座2011席具國際水準的大型劇院、一座800席中型劇院及一座200席實驗劇場 ,另包括大廳、藝文工作坊、藝術商場、營運管理部門、排練空間、公共空間、卸貨空間、儲放空間及停車空間等,實際經營標的物,仍須以點交清冊所列項目為準。

貳、政府承諾及配合事項摘要
一、依財產清冊點交本歌劇院、藝文工作坊、藝術商場及戶外設施及景觀植栽公園之土地、建築物、設施及營運資產。
二、依委託經營契約之約定交付相關操作手冊副本。
三、重大天然災害復舊貸款:
特許公司在營運期間因天然災變而受重大損害時,得由本府會商財政部協調金融機構或特種基金,依促參法第三十五條提供重大天然災害復

舊貸款。
四、使用空間調整之同意:
特許公司開始受託營運後,如有調整使用空間之需要,且符合本歌劇院之興建目的及相關法令,得於報經本府書面同意後,由特許公司依規定自行向本府完成相關申辦手續。
五、融資申請:
出具委託經營契約予特許公司,辦理融資申請。
六、本府成立單一窗口,盡力協調相關主管機關加速各項執照之申請,及協助各項依法辦理之行政程序。
七、公用設備協調申設:
由特許公司向電力、電信、自來水、瓦斯等事業單位提出申請,本府將儘量協調相關單位,儘速辦理。
八、特許公司不得以上開協助事項未能如期執行或無法達成,而主張任何權利或要求補償。

參、申請作業流程
第五次公告預定時程表

作業階段

預計時間

作業內容

備註

招商公告
及申請

97年7月30日

申請須知及相關文件
公告及領取

以本案實際公告上網日期為依據。

97年7月31日

申請人疑義徵詢

依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申請及審核程序爭議處理規則第2條第1項第1款規定對公告徵求民間參與文件規定提出異議者,為自公告之次日起等標期之2/3,其尾數不足一日者,以一日計。但不得少於十日。

97年9月10日

申請人疑義徵詢截止

97年9月22日

完成書面答覆或自行變更補充
申請須知及相關文件

--

97年9月29日

申請人提送申請文件截止

--

資格
預審

97年9月30日

資格預審
(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澄清)

--

97年10月7日

申請人補正或澄清截止

--

97年10月14日

選出合格申請人及
通知合格申請人

--

綜合
評審

最遲
97年10月28日

綜合評審
(合格申請人簡報說明)

綜合評審時間及地點
將另行通知合格申請人

97年11月4日

甄審委員會
(得要求合格申請人限期澄清
投資經營計畫書截止)

甄審會如對申請人所提送之投資經營計畫書及相關文件有疑義,得通知申請人限期澄清。

97年11月18日

甄審委員會選出最優申請人
及次優申請人

--

公告
通知

97年11月28日

公告及通知合格申請人

--

議約及
簽約

--

議約(120天)
簽約及繳交履約保證金

--

註:1.本案預定時程可經本府或甄審會視實際情況予以調整,並公佈於臺中市文化局網站(http://www.tccgc.gov.tw),另實際公告日期以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促參資訊為主。
2.本案於資格預審時,將依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所公佈民間參與公共建設甄審委員會組織及評審辦法辦理。

肆、申請人組成、財務能力及條件

一、申請人之組成:
(一)申請人得為依法設立之國內、外公司或財團法人基金會。
(二)申請人得以單一公司或由兩家以上公司以共同合作方式組成企業聯盟。
二、財務能力資格:
(一)單一公司申請人,其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參仟萬元以上;企業聯盟申請人,實收資本額應在新台幣壹仟伍佰萬元以上,企業聯盟個別成員之實收資本額不得低於新台幣伍佰萬元,企業聯盟之實收資本額總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仟萬元,授權代表公司、主要成員和一般成員如為外國公司,認定其實收資本額以本府公告期間任一日台灣銀行收盤買入匯兌比率為基準。
(二)單一公司申請人或企業聯盟所有公司應提出最近三年度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則提出設立年度至本案公告時,經中華民國合格會計師簽證之財務報告及其他證明文件,如為影本應註明「與原件相符」且經公司及負責人簽名或用印。
三、經營能力資格:
申請人須具備境內劇場設施者、實際經營規模一千坪以上之商場年營業額在新台幣伍仟萬元以上者,或另覓具有相關經驗之專業經理人合作,並出具同意合作之意願書。

伍、申請文件領取方式及地點
一、現場領取:
請於領標截止期限內(週一至週五8:00~17:30,遇國定假日則當日停止領取)至臺中市文化局行政室(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以無記名方式免費領取招商文件。
二、郵購者:
請將回郵郵資費貳佰元整,(須使用郵政匯票,匯票抬頭請開立「交臺灣銀行臺中分行代繳市庫總存款」,現金不受理)放入郵購信封內,於投件截止期限內郵寄至(時間以落地郵戳為憑)臺中市文化局行政室 (地址: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郵購信封右上角請註明,郵購「臺中大都會歌劇院委託民間參與經營及管理服務案」。

陸、現場勘查
依本案招商文件之申請須知辦理。

柒、收受申請文件方式及地點
本案申請文件之提送採到達主義,申請人應於規定期間內,將申請文件以郵局掛號或快捷郵件寄達「臺中市西區英才路600號臺中市文化局行政室收」(郵遞時程請自行掌控)或於上班時間(週一至週五上午8:30~12:00,下午13:30~17:30,國定例假日除外)專人送達本局簽收,逾期概不受理。

捌、申請保證金 
新台幣壹佰萬元整。

玖、協商及退場機制
一、協商機制:
本案委託營運期限以十五年為原則,但第三年、第六年、第九年、第十二年經營年度屆滿前六個月內,雙方應就歌劇院整體狀況作評估,由本府及特許公司共同檢討全部設施之營運是否達到應有之演出水準、服務品質、設施呈現之優質文化水平及營收標準。如經雙方同意則得依狀況修正本契約中權利金之額度計算方式、稅金責任、演出檔次內容及土地房屋租金等。如本府對營運狀況不佳之表現不予認同,且特許公司未依雙方議定期限內改善,則本府得要求特許公司自行啟動退場機制。
二、退場機制:
自特許公司接受通知日起兩年期限內轉移經營權予本府或本府同意之第三者承接經營權,經營之演出節目場次、性質標準以原營運契約為準。如兩年期限屆滿而未能完成經營權之轉移者,經營契約自動終止。
三、營運風險保險:
特許公司除提供對本案劇場設施硬體之保險外,應另行洽購營運風險保險並負擔相關費用,以保障本府在營運特許公司退場機制下的財務權利,其補償本府之金額不得低於新台幣參仟萬元。
四、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額度:
特許公司所繳交之履約保證金在特許公司引用退場機制情況下,應由本府視是否有其他接替參與經營之“特許公司”另行繳交以及退場特許公司結算程序之完整度,以決定退還履約保證金之額度,退場特許公司不得有異議。履約保證金之退還時機,應在退場特許公司結算程序完成後三十天內完成。
五、本府保留與原特許公司下轄分包廠商轉委託接替原委託經營項目之權利。

拾、評選項目及甄審標準

子 項

審 查 重 點

權 重

營運計畫

1.空間調整及設施增置計畫。
2.開幕籌備計畫、試營運及正式營運計畫。
3.人力設置計畫。
4.行銷計畫、營運作業質與量之效益分析。
5.管理運作計畫、修繕及維護計畫。
6.睦鄰計畫。
7.點交及返還計畫。

40%

財務及管理計畫

1.財務基本參數說明。
2.營運收支預估。
3.財務報表及財務效益分析。
4.權利金給付計畫。
5.資金籌措計畫(經費運用與融資方式)。
6.風險管理與保險規劃。
7.移轉及返還計畫。
8.回饋計畫。

25%

民間參與經營之“特許公司”組織及能力經驗

1.經營管理實績。
2.經營構想。

25%

簡報及答詢

--

10%

綜合評分

 

100%

 
06/18 臺中大都會歌劇院—規劃設計之部分空間面積概估表
樓層

空間名稱

面積(M2)

B1F

前室、辦公室、會議室、廁所、走廊等

約194

藝文工作坊/創意工作(含廁所及機械室等)

約1,222

1F

大廳、服務台、營運辦公室、醫務室、走道、藝術商場(如:書店、多媒體販售店、花店、簡餐咖啡廳、廚房、商場辦公室)等

約5,292

5F

辦公室、貴賓室及會議室等

約911

休息室

約315

多功能大廳

約1,089

餐廳(含用餐區、廚房、辦公室、寄物室、烘培區、洗滌區、垃圾暫存場等)

約1,523

5F夾層

主管辦公室及會客室等

約79

6F

餐飲空間(如:咖啡廳)

約101

備註:以日後建物興建完成使用執照所載面積為主。
 
03/23-28市長赴日考察,順道會晤伊東豐雄建築師
 
2007年
1
12/12 日籍伊東豐雄建築設計事務所派首席建築師東健男向市議員進行規劃設計內容簡報
   
市議員與設計團隊合影留念   東健男建築師向本市議員簡報說明東健男建築師向本市議員簡報說明

 

 

12/29 臺中市議會三讀通過追加預算11.585億元(含中央補助款),故本案興建總經費為35.695億元(含直接及間接工程費)

 
10/28 行政院蘇前院長貞昌視察本計畫,於簡報會議中,獲蘇前院長允諾同意追加工程經費5.925億元
   
 
10/06 行政院蘇前院長貞昌視察本計畫,於簡報會議中,獲蘇前院長允諾同意追加工程經費5.925億元
伊東豐雄建築師在日本舉辦「建築.新真實特展」,並展出歌劇院設計作品。
   
 
伊東豐雄在日本舉行建築特展中展出1:35之歌劇院模型(95.10.5~12.24)
   
蕭副市長家旗代表市長致贈「美聲涵洞」中堂祝賀   伊東豐雄建築師向蕭副市長解說大都會歌劇院設計理念  
 
09/29 由伊東豐雄建築師向市府進行第一期規劃設計簡報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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